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是多少以实用实际类型来分判。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赔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准则如下: 一、土地赔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限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量;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量; 3、征用柴山、滩地、池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量;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赔偿准则计量;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予以赔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通常不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