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如何的 |
释义 | 1、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如下:调委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2、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部门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机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医疗纠纷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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