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对比之前统一是30吨,有所下降;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对比之前统一是30吨,有所下降;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对比之前统一是30吨,有所下降;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对比之前统一是50吨,有所下降;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对比之前统一是55吨,有所下降。根据案情具体分析,以上处以2000-20000不等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包括: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