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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关系的人不能做证人
释义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笔者认为,判断证人证言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认真审查证人的资格。
    其次,审查证言内容,从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客观性、关联性方面予以审查,对证言中的主观分析部分、无关部分、虚假成分予以舍弃。
    第三,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对证人自身的品德、智力状况、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综合判断。
    第四,审查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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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