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按照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即当事人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