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可以体罚学生吗 |
释义 |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42条又规定,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应视其情况给予处罚。 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影响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老师是不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的。 一、体罚是如何认定的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就不是体罚。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二、变相体罚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老师不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因此,有的老师则转变方式,变相的对学生进行体罚来达到惩罚的效果。 变相体罚是指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形式。它主要有以下几种: 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首先,体罚虽然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它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 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其次,体罚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最后,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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