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一)文书名称,即"仲裁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包括申请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三)被申请人的身份,基本与申请人的事项相同。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分别按照上述的要求写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一)仲裁请求。主要是请求仲裁委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通过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买卖合同纠纷,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可以提出要求对方何时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和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仲裁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另外,申请人如要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则要另写申请书。(二)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是被申请人违约或侵权的事实和证据。 三、尾部。依次写明:致送仲裁委的名称、仲裁申请人签章、仲裁申请时间和附件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