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必备的规定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内部书面文件,公司法,则是从国家层面规定 公司设立程序 、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体上来说,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框架之下的自治规则。 具体来说,可以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章程是对公司规定的细化,比如公司法规定了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等,公司章程则需需要予以细化。 二是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补充和替代。比如,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的表决权,公司法规定了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但规定可另行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予以变更。以及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的外,可以再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补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