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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高速公路使用的法律法规(关于高速公路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释义
    1.关于高速公路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2.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原发布者:王晓宁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3.高速路有哪些违法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限行措施由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具体处罚标准由地方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高速公路有没有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有管理条例: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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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