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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弥勒市赵华第一宣判结果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弥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由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华等37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尸骨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不公开审理)、非法拘禁罪一案,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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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