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的权利与公司治理有何关系? |
释义 | 文章主要介绍了股东的权利和分类,以及股东之间限制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股东的权利包括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优先权和提议召集权;股东可按出资情况、股东主体身份和获得股东资格时间等分类;股东之间限制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分析 一、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股东的权利有如下几项: 1.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3.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6.提议召集权。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1.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公司股东可以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2.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三、股东之间限制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股东之间限制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限制股权转让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结语 股东的权利包括: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优先权和提议召集权。股东可以根据出资情况和身份分类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股东之间限制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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