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再生育审批办理需要些什么材料 |
释义 | 珠海再生育审批办理需要的材料有: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有子女的还需提交子女户口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是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还要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如果是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还要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要提供法院判决。如果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还要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如果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还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章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章,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章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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