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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九级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吗?
释义
    工伤九级的伤残赔偿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工伤九级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工伤九级解除劳动合同能赔偿多少钱?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工伤九级解除劳动合同能赔偿多少钱?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工伤九级解除劳动合同能赔偿多少钱?
    1、工伤九级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获得十几万元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单位若是将九级伤残的住院辞退,那么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包括申请鉴定主体不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等。
    1、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3、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工伤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申请工伤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伤残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
    4、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主要包括:申请鉴定主体不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以及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职员的伤情有可能被鉴定为九级的伤残,对于此类职员,单位不得将其辞退,否则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职员选择维护劳动关系的情形,职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类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是没有获得赔偿,职员可以选择起诉。
    相关内容:工伤死亡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如果是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伤亡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在计算工伤赔偿款的时候,需要根据劳动者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死亡的,在赔偿医疗费的同时,还需要赔偿抚恤金等等。
    九级工伤公司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两个程序后,才能赔偿,由于存在地区间差异,拿到赔偿的时间也不同。
    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三十日不申请,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九级工伤能理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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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级工伤能理赔多少钱?
    1、九级工伤可能会获得的赔偿金为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与职员正常每月的薪资有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鉴定9级的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2)停工留薪,在治疗和修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
    (3)医疗费、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其他待遇。
    二、认定为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1、认定为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一旦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具体的赔偿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单位若是同意支付赔偿金,那么单位与职员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单位不愿意赔偿,那么职员可以选择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一、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工伤赔偿不是固定的,计算依据如下:
    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4、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6、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8、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材料,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标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而且发生工伤后不能直接申请工伤赔偿,应该先做工伤认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申请工伤认定之前要注意收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工伤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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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受工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可以自己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期间所花费的费用。
    工伤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解除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以经济补偿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赔偿金。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工伤治疗期间,或者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工伤期间,可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可以。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在工作中没有过错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在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之后,才能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予工伤赔偿。
    相关内容:劳务合同纠纷期限多久?
    一、劳务合同纠纷期限多久?
    1、劳务合同纠纷期限是3年的时间。因劳务合同导致纠纷的,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劳务合同解除手续怎么办理
    1、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并双方的约定安排劳动者交接工作,同时结清工资以及其他财务。
    2、如果是劳动者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先完善证据,能够听取劳动者申辩的,应听取申辩。作出解除劳务合同决定之后,应当把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签收并安排工作交接,结清工资。本人拒绝签收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备注。
    3、用人单位需要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应当遵守规定的程序,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工作交接时结清工资和支付违约赔偿金。
    4、无论是那种原因解除劳务合同的,都需要写明解除劳务合同即辞退员工的理由,因为这涉及到是否违约的问题。还需要明确解除时间,这关系到劳动关系终结时间、工资支付与争议解决时效的起算等。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了劳务合同纠纷之后,那么可以直接的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受案的范围,而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是不一样的,不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因为劳动纠纷是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劳务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
    江苏省工伤九级能赔多少钱?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江苏省工伤九级能赔多少钱?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江苏省工伤九级能赔多少钱?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工伤需要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在江苏省如果员工被认定为是工伤九级的,那么是可以获得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做出的判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选择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提出二次鉴定的申请,并且需要积极的准备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内容:冒名顶替上班发生工伤后是否赔偿?
    一、冒名顶替上班发生工伤后是否赔偿?
    冒名顶替上班发生工伤后不会赔偿。
    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由此造成的后果,司法实践中,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分担。一些省市规定工伤职工承担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也承担部分。
    二、工伤的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若是冒用他人的身份,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个时候发生的工作性的伤害,那么社会保险基金就可以对这个人不进行工伤的赔偿。这在我们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能冒用他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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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0: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