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利弊 |
释义 | 当事人主义:就是案件审理时给予双方当事人的充分的辩论机会,让当事人的辩论来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其中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动作用,而法官只起居间判断的作用。 职权主义:则是指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主导,整个案件在法官的引导下查明事实,当事人的地位仅处于举证的地位,属被动,而法官可主动依职权查明事实,属主动。 一.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1.诉讼"当事人化" 第一,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以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大体上要经过如下步骤:首先是原告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如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以后,原告必须请求法院发出传票,传唤被告,被告也可以请求确认传唤无效或提出原告没有合法依据提出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庭审阶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的审理,因此双方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并有权选择陪审员。在庭审开始后,通常要区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谓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别要证明的一切事实和要解释的一切问题。原告的案件要首先进行,这就是说要先由原告的律师向陪审员解释案件的事实及原告的请求等问题,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其他证据。原告的律师可以要求传唤证人。在证人到庭后先由原告的律师提问,然后被告的律师也有权询问证人,这就是所谓交叉询问制度。当原告的所有证据已经提出、阐述已经完毕以后,就要开始被告的案件。被告可以首先请求驳回原告的主张,如果未提出驳回原告的主张或被告的请求被驳回,被告就要开始提出其全部证据或作出全部阐述。被告也可以要求传唤证人,然后实行交叉询问。在双方的证据提交完毕以后,应当由双方的律师对案件作总结性的发言。首先由原告的律师发言,然后是被告的律师总结。在这一过程中,双方的律师要竭尽其全部的辩才和演说技巧,攻击对方的证据和证人不可靠、理由不成立或不充足,从而努力说服或打动陪审员,在双方发言完毕以后,陪审团将通过合意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判意见,最后由法官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判。 2 程序公正 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当事人主义以追求程序的正义为目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双方当事人都给予了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则不管实体的真实是否被发现,也应当维护公正的程序。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法官也不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去证实而造成对程序的破坏。美国法强调法官的消极性,并认为这是维护正义的手段,诉讼必须由当事人而不是由法官来推动和发展则是更为民主和公正。 3.当事人有主动权 第三,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下,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才能由法官进行审理,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据都必须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辩论意见为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不仅有权询问自己的证人,而且可以询问对方的证人,整个庭审都为当事人充分的完全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了舞台。当事人主义不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鼓励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并且在诉讼中始终保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辩论机会的均等,双方都有均等的机会已说服证据和提供裁判者,不管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双方都实行平等的对抗,最后由裁判者确定胜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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