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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属离婚时如何处理军产房?
释义
    军产房的特殊性导致实务中需区别对待。在部队营区内,军产房归军队所有,居民只有居住权,无购买、置换或交易权。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可要求经济帮助。在非部队营区内,军产房可按承租公房处理,军人方应对非军人方进行使用权作价补偿。对于军队经济适用房,若转交地方管理,按地方经济适用房处理;若由军队独立管理,非军人方可获得折价补偿。
    法律分析
    军产房有其特殊性,实务中一般视个案情况,区别对待。
    1、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实务中军人配偶一方多为女方,一般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和在符合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情形下,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军产房在非部队营区内。这种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3、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在离婚时,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结语
    军产房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对于位于部队营区内的军产房,其产权归军委、总部所有,当事人只有居住权而无其他权利。在离婚时,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要求军人方给予经济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非部队营区内的军产房,可以参照承租公房的处理方式,判决军人方对非军人方进行使用权作价补偿。至于军队经济适用房,具体分割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根据是否转交地方管理以及房屋使用限制来决定分割方式。非军人方可能无法主张所有权,但可以获得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8194;#819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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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