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军产房的处理问题 |
释义 | 军产房的特殊性需视情况区别对待。在部队营区内,军产房归军委管理,居住者只有居住权,无购买或交易权。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可要求经济帮助。在非部队营区内,可按承租公房处理,军人方需补偿非军人方使用权。对于军队经济适用房,如转交地方管理,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处理;如军队独立管理,非军人方无所有权,可获得折价补偿。 法律分析 军产房有其特殊性,实务中一般视个案情况,区别对待。 1、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实务中军人配偶一方多为女方,一般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和在符合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情形下,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军产房在非部队营区内。这种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3、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在离婚时,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结语 军产房的特殊性导致在处理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对于位于部队营区内的军产房,产权归军委、总部所有,当事人只有居住权,不能购买或交易。在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可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要求经济帮助以维护合法权益。而对于非部队营区内的军产房,可以参照承租公房的处理方式,军人方需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进行补偿。对于军队经济适用房,分割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房屋转交地方管理,可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进行分割,否则非军人方可获得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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