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 |
释义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可向第三人及相关人员请求赔偿。 一、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原则: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2、 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3、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1、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第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因为动物本身存在一定的危 险性,在其危险性与第三人的行为结合时才对他人造成侵害。但是如果第三人将动物当做物件抛出给 他人造成侵害, 其行为没有与动物的危险性结合, 则不能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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