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