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打算开一家网店,偷另一家网店的照片。这是侵犯商标法吗? |
释义 | 证明对方侵犯商标权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对侵权人的相似商标或相同商标予以拍照、保存实物进行取证。用以证明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更换其商标,或伪造、擅自制造、变造其商标等侵权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你好,我要开一家网店,偷另一家网店的图片,这是侵犯商标法吗? 侵害商标权纠纷,尚不构成犯罪的,不严重。如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好,我要开一家网店,偷另一家网店的照片,这是不是侵犯了商标法? 法律分析:盗用别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准备开个网店,偷另一个网店的图这样属于侵犯商标法吗? 侵害商标权纠纷,尚不构成犯罪的,不严重。如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店侵犯商标权怎么处理 网店侵犯商标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网店侵犯著作权如何处罚 网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郭某某于2017年年底,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某某资源分享网站,并在其老家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网站和服务器的连接。完成上述工作后,郭某某利用某某资源网站管理后台直接上传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影视作品的连接,并将大量国外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制作成“种子”供人下载。同时郭某某为了增加自己网站的知名度,联系其他网站在自己的某某资源分享网站上投放广告,郭某某从中获得广告收益20多万元。【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1000多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罪名成立。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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