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被告知起诉后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
释义 | 担保人被起诉,可通过以下主张自保: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4、保证期间无诉讼或仲裁;5、连带责任保证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还款时,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优先执行易执行者。如担保方式不明确,按连带责任承担。《民法典》规定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土地、生产设备等。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担保人被起诉,可以通过证明下列主张来自保: 1、主债权已经消灭; 2、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3、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5、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偿还的时候,区分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选择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挑一个来还款,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有担保人来偿还。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责任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结语 担保人被起诉,可通过以下主张自保:1、主债权已消灭;2、担保物权已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4、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5、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偿还时需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执行较容易者先执行。若为一般保证责任担保,先追索借款人资产,仍有剩余部分由担保人偿还。担保方式不明确时,按连带责任承担。《民法典》规定可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法律规定等。债务人或第三人未转移财产占有、将其抵押给债权人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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