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支持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发展。鼓励依托特色小镇、特色村落、太湖_港、桑基鱼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丝绸、茶、瓷、湖笔、酒、竹等旅游资源,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和产品。鼓励挖掘和利用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农耕文化、农事民俗等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加强跨区域、跨业态合作,共同开发、推介乡村旅游线路,组织相关旅游活动; 2、为乡村旅游发展所需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提供了保障。市、区县政府应当预留用地空间,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市、区县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法律依据:《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秩序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依法设立的乡村旅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