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既遂的判例有哪些? |
释义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珍贵文物失职造成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失职行为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给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严重损害,危害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法律分析 一、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结语 根据以上描述,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刑罚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的情况,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以及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级文物。珍贵文物的定义包括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如古建筑、艺术品、手稿等。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受到国家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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