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飞机在停机坪维修停放期间实施监护,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或登上飞机,防止车辆撞机和其它意外。2、正在维修中的飞机由主做单位负责监护。飞机定检或停场时必须撤离工作梯、登机梯。3、对于过夜的飞机在完成维修工作后应向值勤的武警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对飞机巡视检查,确认安全、无损后,在飞机监护交接情况登记本上签字认可)。4、当飞机需要执行勤务或飞行任务时需向值勤的武警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交接本”上双方签字认可,从而接管飞机。5、飞机的飞行、维护等活动计划,不应透露给无关人员。6、一旦发现或怀疑飞机受损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值班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确认及维护人员全面检查后该飞机才能重新投入正常飞行或维修等活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