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定点屠宰场位置较靠近居民居住点,随着市县、乡镇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些定点屠宰场更趋接近居民居住点和街道中心地带,已不适合继续建设屠宰场。 第二、各定点屠宰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屠宰车间建设不符合技术要求,待宰间面积不足,急宰间不能使用成为摆设,屠宰设备简陋和配备不足,造成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出现一些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情况,如在屠宰过程中不能做到胴体不能落地、内脏快速分开清洗处理等。 第三、一些定点屠宰场存在排放物治理设施建设不完善和治理措施滞后的情况,排放物设施往往为沼气池或者沉淀池,排放物以厌氧发酵或有氧暴气处理后排放,甚至直接排放,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据了解,2014年全省屠宰生猪近500万头,屠宰场排放物数量巨大,排放物治理形势迫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