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