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你是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的解除的。其余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人为解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