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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录用人民警察政审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察对象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务员考察录用条件的;
    (二)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在高等教育期间被开除学籍、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被处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团)察看未满三年的,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或者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未满一年的;
    (五)曾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或者曾参加过涉黑涉恶、黄赌毒违法犯罪团伙,或者参加过邪教非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过认定或处理的;
    (六)本人或者配偶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七)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和政审,录用后可能对人民警察队伍忠诚可靠有危害的;
    (八)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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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