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磁辐射管理办法 |
释义 | 电磁辐射管理办法一般指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自2019年6月13日起,《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废止。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电磁辐射的形式为在真空中或物质中的自传播波。任何一种交流电路都会向周围空间辐射电磁能量,形成有电力和磁力作用的空间,这种电力和磁力同时存在的空间定义为电磁场。若某一空间区域有变化的电场或变化的磁场,则在附近的区域内将产生相应变化的磁场或电场,而这个新产生的变化磁场或电场,又使较远的区域产生变化的电场或变化的磁场,变化的电场与变化的磁场交替产生,又由近及远以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形成电磁波,电磁场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向外发射的过程即形成电磁辐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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