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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释义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一、总则:
    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二、防护限值:
    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公众照射: 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3、职业照 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三、质量保证
    1、电磁辐 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2、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3、监测所 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4、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监测时 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6、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7、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8、电磁辐射监测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 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9、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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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