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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病久治不愈判离婚
释义
    一、精神病久治不愈判离婚
    精神病久治不愈可以判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多少费用
    离婚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三、诉讼离婚制度的特征
    诉讼离婚有如下特征:
    1.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审理;
    2.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诉讼离婚过程中,由审判人员依法作出的调解书,与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4.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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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