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生产烟草跟销售烟草的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证的时候要求肯定不一样。另外,我国对于烟草的运输也有明确规定,运输烟草也要经过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行,无证运输烟草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2、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3、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二、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