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