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侦查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已送至看守所的话那么讯问就是在看守所讯问,首先在讯问的时候会先问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罪行为,然后再逐一让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衍生问题: 继续盘问后是否可以继续刑事传唤? 继续盘问后不一定可以继续刑事传唤,若结束继续盘问时并没有超过二十四小时,公民机关认为有必要就可以传唤。这是由于法律规范对此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仅规定了若适用传唤就不得继续盘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