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缺损9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竣(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腊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IV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