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年收入12万以下可以退税。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居民个人年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或者年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则需要按年度结算。年度结算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获得的四种收入的总和,包括薪金,劳务报酬,手稿薪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以计算全年应支付的最终个人所得税,减去预付款项,计算应退还或补足的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