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的使用是否需要律师出庭应诉,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录音、录像或照片是在律师会见时被制作的,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认证和证实,律师还需要出庭应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当事人对所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的,应当由提出证据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加以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鉴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3条:律师在承办案件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8条: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应当在监狱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得拒绝律师的合法要求。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应当按监狱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拍摄、录音或者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