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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能否构成职务侵占
释义
    法律分析:个人合伙关系(非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作为一般自然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说,由于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因此,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相应的侵占行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以犯罪论处。
    一、房屋租赁公司合伙人要求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二、企业投资者涉税处理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该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净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对该项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作为企业投资者对该合伙企业的分红进行入账。对于企业投资者确认的分红所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企业投资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已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需要并入企业投资者其他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已经修订,并将法人企业增加到合伙人的范围。该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0〕91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范围只限于自然人出资,因此,按照当时的情况,财税〔2000〕91号文件表述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这个规定与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现了抵触,因此,合伙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
    另外,合伙企业在执行税收文件过程中,会产生如下纳税情形: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投资于同一合伙企业的两位投资者由于其性质不同,对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自然人投资者适用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5%~35%,而企业投资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企业投资人取得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先按合伙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所得属于企业投资人的分红所得,由于没有免税规定,需并入投资人的其他应税所得,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订立合伙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理清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禁止使用的字样
    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4、明确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
    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②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
    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协议中
    明确写明。
    ③查阅账簿的权利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
    ④退伙的权利
    协议中应当考虑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2)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足额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
    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
    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
    ③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
    ④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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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