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行制度的区别 |
释义 | 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 无害通过制度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适用对象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 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 3..通过的方式。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 4..通过的区域。 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_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过境通行制_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_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即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_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1.在第三十七条所指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2.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3.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本公约其他适用的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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