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怎么办理失业保险 |
释义 | 1、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具体流程 因为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劳动者辞职的,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机构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之后持失业证和身份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其它原因辞职的,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怎么算具体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是什么?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为: 1.首先,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其次,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失业保险是否可以转移 可以。已办理失业登记,而本人户口不在本地,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的失业人员。携带资料: ⑴失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⑵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并注明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办理继续吗 《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可以断交吗 失业保险可以断交,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足1年; 3、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安全网”,保持社会稳定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而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项目的失业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失业使劳动者失去生计来源,如果没有制度性的保护措施,就很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 2、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和配套措施。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这部分人能否及时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其失业后能不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加快改革的进程,这体现了失业保险在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中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实失业保险基金,使其能切实保障广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已成为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改革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3、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促使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失业保险提供的物质保障,满足了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求;而再就业、职业介绍等服务,又使他们获得了提高就业能力的机会,为再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相关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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