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行,发票专用章是“专用”的,仅仅加盖在发票上起证明作用,在其他载体上无效。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能随便刻。按照规定,只要发票专用章规格要求达到就可以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不允许指定的。 还有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而且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