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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都离婚了,凭什么我认购的安置房还要分给你?
释义
    吴女士与齐先生都是天津人,二人于1985年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和女方父母居住在一起,二人从始至终都在积极地履行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也深感欣慰,于是女方父母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二老一直居住的老宅赠与吴女士和齐先生夫妻二人。可是二老去世后没多久,吴女士与齐先生就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协议离婚了,留有一子随吴女士一起生活,齐先生搬走后吴女士就一直居住于此。没等多久,于2013年末该房屋所在村庄就开始进行环境整治项目住宅房屋腾退,因该房屋面积较大,获得的补偿款高达三百余万元,并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屋的认购资格。因齐先生户口仍没迁走,等同于齐先生也享有近50平米的安置房屋的认购资格,经过商议,吴女士多转给了齐先生20万元补偿款,齐先生的安置房认购资格也就由吴女士享有。
    可是四年后,齐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以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这两套安置房屋。吴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大为不解,马上电话联系齐先生想问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可齐先生根本不予理睬,吴女士找上门去齐先生也是闭门不见,吴女士怕有闪失遂立即找到律师咨询此事。
    经过律师分析,齐先生与吴女士于2012年3月就已经协议离婚,2013年末齐先生与吴女士共同办理了继承房屋的拆迁事项,齐先生就已知晓安置房认购情况,并将其50平米的安置房屋认购资格转让给吴女士行使,齐先生对以上事项也均已认可。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认购安置房的资格并不等同于就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现如今齐先生起诉请求分割离婚后吴女士所有的房屋,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并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仅为房屋腾退所得的补偿金,并不涉及双方离婚后吴女士认购的安置房产,双方仅是享有认购安置房屋的资格,并不等同于享有吴女士所认购安置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被腾退人为吴女士,依据当地腾退政策,齐先生仅享有认购安置房屋面积50平米的资格,并已经放弃使用该资格,作为补偿吴女士多分得齐先生20万元,房屋腾退所得的补偿金就此以全部分割完毕,律师建议吴女士不必慌张,积极应诉即可,吴女士这才定下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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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