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俩男子深夜当街殴打人致死,打架失手打死人怎么判 |
释义 | 一、青岛俩男子深夜当街殴打人致死 8月15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公安局通报称,8月14日21时30分许,胶州市湖州路发生一起案件,嫌疑人季某(男,44岁,胶州人)、龚某(男,63岁,济南人)与任某(男,47岁,云南人)因矛盾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期间,任某被殴打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处警并将季某、龚某控制审查。目前,季某、龚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打架失手打死人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73条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区别 (一)客观方面 故意杀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 第一,杀人的行为方试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第二,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有人被杀死,才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若像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杀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才构成本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公共安全方面的罪。 第四,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如果符合正当防卫行为的条件,不构成本罪; 第五,对尸体实施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和不能犯未遂。 过失杀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故意杀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 过失杀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意杀人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过失杀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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