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2011年3月18日文化部部长蔡武签发第51号令,正式发布新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增加对网游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等规定,并对部分违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新规定4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