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遇到这种情况先不要慌张,先分析一下自己的情况。因为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所以在法律上,该房屋属于男方妹妹所有。如果该房屋属于婚前男方全额购买,那么这套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与您没有任何关系,至于房屋以后归男方所有还是归其妹妹所有,就是男方及其妹妹之间的事情了。但是如果该房屋由您与男方婚后一起偿还房贷,那么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房屋是您和您丈夫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就是您与您丈夫双方的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您可以就共同还贷的部分要求分割房屋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1 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所以,如果您对该房屋有所付出,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尝试与男方和男方妹妹沟通,了解一下对方的观点,看看是否可以找到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如果最终走到离婚,保留的证据将会是成为自己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