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战缔约国有哪些 |
释义 | 一战主要参战国有: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保加利亚王国、大英帝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俄罗斯帝国、意大利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简称一战,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向其终极阶段,即帝国主义过渡时产生的广泛的不可调和矛盾。 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基本上被列强瓜分完毕,新旧殖民主义矛盾激化、各帝国主义经济发展不平衡,秩序划分不对等的背景下,为重新瓜分世界和争夺全球霸权而爆发的一场世界级帝国主义战争。 战争过程主要是同盟国和协约国之间的战斗。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保加利亚王国属同盟国阵营,大英帝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俄罗斯帝国、意大利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则属协约国阵营。 这场战争是欧洲历史上破坏性最强的战争之一。大约有6500万人参战,1000多万人丧生,2000万人受伤。战争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