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高压触电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非高压触电损害赔偿则适用过错原则。最高 法司法解释规定: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在非高压电下,受害人有重大过失行为,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酌情考虑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如果涉及无电作业的,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被高压电触伤的,要看具体的情况和受害人是否主观知情。如果是受害人自己明知高压电的危险性而接近高压电的。那么受害人自己要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是因为高压电周围没有警示标语,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因为其他不合理搭建高压线等原因造成他人被高压电触伤的,需要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电力设施产权人要求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