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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是哪一年
释义
    法律分析: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它的发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行政监察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态度和决心。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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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