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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市买东西同一件商品重复收费了两次,这算什么行为?有没有补偿?
释义
    超市多收顾客钱应返还,故意欺诈需赔三倍金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应按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造成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受害人可要求按法律规定赔偿并获得惩罚性赔偿。
    法律分析
    超市多收了顾客的钱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是故意的,存在欺诈行为的,则应当赔偿三倍的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拓展延伸
    超市商品收费问题:重复扣费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侵害?
    重复扣费在超市商品收费中被视为一种潜在的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如果同一件商品被重复收费两次,这显然违背了购物的公平原则。消费者有权享受正确的商品定价和收费准则。重复扣费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损害其经济利益。因此,超市应该对此类行为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消费者可以向超市投诉,并要求退还多余的费用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超市收费行为的监督,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结语
    超市多收顾客费用,涉嫌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赔偿三倍金额,不足500元则为500元。消费者享有正确定价和公平收费权益,重复扣费损害其经济利益。超市应承担责任,退还多余费用或提供其他补偿。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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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4: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