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信用卡对人使用如何定罪 |
释义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涉案数额较大的,可对犯罪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来说,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和拾得两种方式在刑法意义上的差别在于行为时财物是否由他人占有。根据刑法理论,在判断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时,一般标准指的是物理意义上自然人对物的支配或者控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虽然物理意义的占有较弱,但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应予承认的其他占有情形。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乙根本没有意识到掉在地上的卡,不论甲踩不踩乙掉在地上的东西,乙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东西丢了,所以本案中掉落在地上的信用卡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占有,应该属于遗失物或者遗忘物,而甲取得作为遗失物的信用卡行为应当认定为拾得信用卡而非盗窃信用卡。但上述认为信用卡是遗失物或者遗忘物的分析是建立在案发后的事实基础上进行的判断。客观上,判断是否属于遗忘物或者遗失物显然不能仅仅依靠信用卡掉落于地上这一个事实,还要结合掉落后原主人与信用卡分开的时空距离,以及造成这种时空分离的原因行为加以综合判断。本案中,按照被告人的供述,当被害人的银行卡掉落在更衣室的地上时,被害人尚未离开,且更衣室内仍有其他人,如果被告人不实施用脚踩的行为,该信用卡很有可能被被害人发现,或者被其他同事看见。正是该脚踩的行为破坏了旧的占有而形成新的占有。故应认定甲获取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盗窃。另外,刑法通说中认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控制或者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的占有类型,如住宅、车内的财物。本案中的更衣室是单位内部的特定场所,供单位内部人员存放物品,故即使财物所有人离开,仍应视为对财物拥有占有。且只要在更衣室内,无论是衣柜中,还是在地上,均不影响该占有的存在。当信用卡掉落时,只要还在更衣室内,即使被害人没有认识到卡掉落的事实,也不应认为其已经丧失对信用卡的占有。进入单位内部更衣室,无论是从衣柜中或者在地上取得他人财物,都应该认定为破坏他人占有而取得财物。故掉落在更衣室内的信用卡不属于遗忘物或者遗失物,根据本案特殊的场所特征,也应该认定甲的行为为盗窃信用卡而非拾得信用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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