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钱账分管,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1、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其他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外,出纳员也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建立钱账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可能性。 2、如果一个人既管钱又管账,那么他犯错误和进行贪污的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而实行钱账分管制度,一般来说,两个人犯同样错误的机会很少,除非两个人有意识地合伙舞弊,否则其中一个人单独舞弊的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 3、这种钱账分管原则也有例外。例如,出纳人员一方面要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管理银行存款账户,另一方面要填写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过,出纳人员这种工作并不违背钱账分管原则。因为除了出纳管理的日记账外,总账会计还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相应的总分类账,以此来对出纳保管和核算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进行总金额控制。两者同样能起到相互限制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